第九条

有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假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