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假规定第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