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