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统一制作的文化市场执法证件,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者,文化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