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买卖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二)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五)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八)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