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

(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

(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