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税务、卫生健康、民航、铁路、交通和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