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贿赂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