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