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造价咨询应当委托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价格指数变动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