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八条有效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外,在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农村饲养家禽家畜提倡舍饲圈养,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实行家畜舍饲圈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消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