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地景观风貌特色、历史文化特点、城市山水格局和空间布局,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及绿化设施,形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