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种认养、科普宣传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绿色环保理念,支持园林绿化废弃物低碳处理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