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经费投入,促进城市建设和绿化事业均衡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