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经费投入,促进城市建设和绿化事业均衡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