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开发区评价体系。开发区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整合、退出的基本依据和薪酬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开发区在规划面积、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其升级为更高层级的开发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资困难、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向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无法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核减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