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发区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保障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产业开发区。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纳入开发区管理序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