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第九条有效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三)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2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