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