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