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