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控制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编制或者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科学确定技术路线。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