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的处理意见,作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调整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