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等实施主体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情况。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