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分组审议法规案应当依照会议议程逐案审议,不得将两件以上法规案或者将法规案与其他议题合并审议,应当保证审议时间。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