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分组审议法规案应当依照会议议程逐案审议,不得将两件以上法规案或者将法规案与其他议题合并审议,应当保证审议时间。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