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其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法规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