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规章项目应当同时告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