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