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