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林长、林长制协作部门、林长制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林长和林长制协作部门、林长制办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域内发生损害林草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相关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查处职责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