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自建住房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