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违法自建住房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