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审批和服务工作,加强农村自建住房的宣传和指导,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建立统一窗口受理、多部门联动的联审联办制度,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