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不得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征得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纳入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