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贾鲁河流域诗词文化、古都文化、大运河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研究和利用,设立教育基地和展示场所,建立相关档案,弘扬贾鲁河文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贾鲁河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