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灾害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贾鲁河干流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清淤疏浚计划,对辖区内贾鲁河河道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