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进行下列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临河设施;

(二)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

(三)设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贾鲁河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工程项目目录实行分类管控。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