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贾鲁河综合规划是贾鲁河干流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贾鲁河综合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流域专项规划;
(二)结合贾鲁河水资源条件及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制定贾鲁河水体、生态保育、生态品质、土壤等生态环境指标;
(三)完善贾鲁河防洪和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防洪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健身、配套服务等便民服务设施的布局与引导;
(四)科学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生态游憩设施等与贾鲁河整体风貌之间的关系;
(五)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提升贾鲁河文化品位。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