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贾鲁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建立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判、预警、预演、预案机制,推动贾鲁河上下游防洪减灾联动,提升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