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贾鲁河流域堤防工程、防洪排涝、水质保护、港航设施、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构建贾鲁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联动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洪减灾监管,提升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