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