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入职补贴、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等。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