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档案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四)指导、协调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七)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城市交流和国际交流活动;

(八)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