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移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对管理的档案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