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对管理的档案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