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