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收容其犬只或者暂扣其《养犬登记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每只犬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其犬只。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