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