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二十日前持犬只检疫免疫等相关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本市二环路以内,禁止开展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