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限养费。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