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