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限养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养费。养犬人、养犬单位缴纳的限养费,在财政部门监督下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