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限养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养费。

养犬人、养犬单位缴纳的限养费,在财政部门监督下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